(2015)西民初字第2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许浩与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浩,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96-2号原告许浩。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永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西华县城关环保路。第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本院根据原告许浩的保全申请,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19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元辰城中花园小区中9号楼二单元东户1106房、二单元东户106房、一单元西户101房。现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原告许浩提出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经本院审查,申请人许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元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元辰城中花园小区中9号楼二单元东户1106房、二单元东户106房、一单元西户101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少剑审 判 员 郭耀冬人民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