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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女,1993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后脱保;2015年9月15日再次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在本市海淀区西三旗永泰北路40号永旺家常菜饭馆前台处,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吕×(女,55岁)放置挎包内的人民币9300元。2013年1月15日,张×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次日被取保候审,后脱保;经网上追逃,2015年9月15日再次被抓获归案。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退赔案款11300元,现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吕×的陈述,证人岳×、杜×、滕×、绪×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监控录像,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赔赃款,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案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三百元,其中人民币九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吕×,余款二千元折抵罚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曼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