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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熊春珍与张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桥,熊春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春珍。委托代理人张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桥街解放大道***号华汉广场*号楼(**层***层)。代表人夏昌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双龙,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桥为与被上诉人熊春珍、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红安觅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涂建锋、张敏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红安觅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涂建锋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方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