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嘉兴市五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五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沈商初字第578号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法定代表人:梁菊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建平,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辉,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海纯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履行货款清偿义务,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五丰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昭书 记 员 杨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