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任维河与山东星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维河,山东星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56号原告:任维河被告:山东星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山东星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单位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查封期限为24个月(二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查封冻结期间,此债权不得私自发放、转移、变更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辉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收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