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7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佳程、林友道与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佳程,林友道,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7049号原告黄佳程,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友道,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6号10层C1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中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元、郑金摇,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佳程、林友道与被告厦门市禾丰新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佳程、林友道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佳程、林友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佳程、林友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佳程、林友道负担。审判员 戴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