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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黄会强、张小将等与李国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会强,张小将,李国立,王会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3471号原告黄会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原告张小将,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李国立,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王会芹,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黄会强、张小将诉被告李国立、王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会强、张小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立、王会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会强、张小将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1日二被告借二原告现金646800元,并交付位于定州市××东侧××家园××#楼××单元××室房产证给二原告作为担保。后经二原告催要,二被告一再推拖不还。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二原告借款646800元。被告李国立、王会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国立自2013年来向二原告借款,至2015年11月21日欠付二原告本息共计646800元,被告李国立出具了借条:“借条今欠现金(陆拾肆陆仟捌佰元)(646800元正)2015年11月21号李国立”。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李国立欠二原告借款本息646800元,由被告李国立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原告要求被告李国立偿还欠款6468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以夫妻共同之债要求被告王会芹承担还款责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会芹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会强、张小将欠款64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8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李国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淑惠审 判 员  解立辉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东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