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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秦晓春申请执行四川省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晓春,四川省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423号申请人:秦晓春,女,汉族,生于1970年10月,小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秦晓春申请执行四川省巴中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管、工商、国土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王兆军审判员  巩 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太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