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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锁发展与淮安市易斯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发展,淮安市易斯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唐云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281号原告锁发展,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怡斐,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易斯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许家飓。被告唐云建,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长青西路北侧盛大开元名都10号楼10-05/10-06/10-08/10-11。负责人周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锁发展与被告淮安市易斯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唐云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发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职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