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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日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乙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城东路七塘加油站路段与许某驾驶的桂L×××××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黄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黄炳开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9.4mg/100ml。对许某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2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人许某、黄某乙的证言,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交通事故扣留物品发还凭证,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报告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告知书,证明,户籍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L×××××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乙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城东路七塘加油站路段与许某驾驶的桂L×××××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黄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百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许某、被告人黄某甲承担该事故同等责任;被害人黄某乙无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9.4mg/100ml。对许某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人许某、黄某乙的证言;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交通事故扣留物品发还凭证;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报告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告知书;证明;户籍证明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伟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