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830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涧县三棵树装潢门市,惠刚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8**民初135号原告清涧县三棵树装潢门市住所地:清涧秀延广场经营者:任小江,男,汉族。被告惠刚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清涧县三棵树装潢门市惠刚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涧县三棵树装潢门市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涧三棵树装潢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清涧三棵树装潢门市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