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崇川区恩寿餐馆与李荣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川区恩寿餐馆,李荣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249号原告崇川区恩寿餐馆,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体育会展中心北侧。经营者:冯彬。被告李荣荣。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崇川区恩寿餐馆与被告李荣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崇川区恩寿餐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川区恩寿餐馆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