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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崇川区恩寿餐馆与李荣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川区恩寿餐馆,李荣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249号原告崇川区恩寿餐馆,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体育会展中心北侧。经营者:冯彬。被告李荣荣。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崇川区恩寿餐馆与被告李荣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崇川区恩寿餐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崇川区恩寿餐馆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