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任建与曹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曹文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208号原告:任建,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曹文化,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任建与被告曹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曹文化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小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