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映印与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映印,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杨映印,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庆市第二人民医院银行存款3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