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匡财学与被告益阳市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财学,益阳市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785号原告匡财学,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南大膳镇同华村十村民组***号。被告益阳市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十五号。法定代表人陈华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匡财学与被告益阳市华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匡财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财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财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原告匡财学负担。审 判 员 张尧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