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殷凤琴、兴城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上诉人兴城市原种厂种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凤琴,兴城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兴城市原种厂种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凤琴。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市农村经济发展局。法定代表人:闫守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市原种厂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凤岐。上诉人殷凤琴、兴城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与被上诉人兴城市原种厂种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没有对原审被告兴城市原种厂种子公司送达包括开庭传票在内的任何法律手续,径行于2015年10月26日缺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另,原审判决第一项为驳回殷凤琴对兴城市原种厂种子公司的起诉,同样违反法定程序。因原判决存在违法缺席判决以及以判决形式驳回起诉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刘亚伟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燕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