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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玉禅,齐齐哈尔中联商厦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婵,齐齐哈尔中联商厦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婵,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中联商厦。法定代表人罗建强。上诉人王玉婵因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58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被告齐齐哈尔中联商厦已于2005年为原告王玉婵办理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原告已经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双方因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应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王玉婵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王玉婵的起诉。王玉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玉婵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判令齐齐哈尔中联商厦给付拖欠上诉人的医疗保险费用,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被上诉人齐齐哈尔中联商厦已为上诉人王玉婵办理了医疗保险,现上诉人王玉婵起诉要求被上诉人依法缴纳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桂荣审判员  张国栋审判员  宋艳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