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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任传礼与孙京安、彭延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传礼,孙京安,彭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任传礼,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孙京安,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彭延丽,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2015)周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京安、彭延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传礼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京安、彭延丽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缴纳。申请执行人任传礼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孟 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