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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正江、张晓英、郭枝娟、王美婷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江,张晓英,郭枝娟,王美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王正江,男,生于1964年1月24日,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张晓英,女,生于1965年9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枝娟,女,生于1989年9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美婷,女,生于2011年2月17日,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郭枝娟,身份情况同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正全,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屈礼万,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江、张晓英、郭枝娟、王美婷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正江、张晓英、郭枝娟、王美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江、张晓英、郭枝娟、王美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江、张晓英、郭枝娟、王美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正江、张晓英、郭枝娟、王美婷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凌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