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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贺麟童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67号罪犯贺麟童,男,汉族,1980年11月3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宿松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麟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三万。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宜刑终字第00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麟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贺麟童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贺麟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贺麟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麟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