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林昭金诉钟晓春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昭金,钟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财保4号申请人林昭金,女,汉族,1978年9月1日生,住长汀县。被申请人钟晓春,女,汉族,1983年6月26日生,住长汀县。申请人林昭金与被申请人钟晓春赠与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晓春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保全价值为150000元;对被申请人钟晓春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保全价值为150000元。案外人XX昌自愿提供登记所有权人为其本人的座落于长汀县房屋一幢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昭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钟晓春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150000元。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钟晓春的银行账户,保全价值为150000元。三、立即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XX昌的座落于长汀县房屋(一幢。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申请人林昭金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子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