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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7-2号原告: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法定代表人:马运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西路1号汇鸿精英国际大厦517室。法定代表人:姚广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7-2号裁定。现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为,原告的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G312六安段三期二标段项目部存款450万元。二、解除查封担保人江德文位于六安市龙河东路滨河小区A区1号楼114、214、115、215铺(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和位于六安市龙河西路振华新村3号楼(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33684号)。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余学柱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