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范汝臣诉太和县人民政府、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行初19号原告:范汝臣。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中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7398-6。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县县长。被告: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张峰,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汝臣诉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范汝臣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汝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汝臣负担。审 判 长 陶善义审 判 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