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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5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2015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人丁某饮酒后驾驶陕A×××××灰色奔驰小型轿车沿太白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太白南路与电子四路十字北侧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邢某驾驶的陕A×××××号小型汽车发生剐蹭,后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将其查获。经鉴定,丁某驾车时体内血醇含量为195.02mg/100ml,系醉酒驾车。案发后,丁某已赔偿邢某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赵某的证言;3、被害人邢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的供述;5、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6、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具备监管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雨打印:相丽华校对:张雨2016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