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行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俊杰、付道丽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程俊杰,付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建新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34874916-X。法定代表人:李跃,主任。被执行人:程俊杰,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道丽,女,1987年7月8日生,汉族。系程俊杰之妻。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俊杰、付道丽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3年7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苏XXXX**汽车一辆。因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俊杰、付道丽所有的苏XXXX**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范寿红执行员 栾俊华执行员 张 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