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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兴念与郑加芬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兴念,郑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任兴念,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郑加芬,女,1953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任兴念申请执行郑加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攀民终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加芬自动履行了全部的执行标的:2008.3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攀民终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