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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雍自雨与孙全才、季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雍自雨,孙全才,季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904号申请执行人:雍自雨(曾用名:姜文)。被执行人:孙全才。被执行人:季利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雍自雨与被执行人孙全才季利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904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40820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1745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3370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90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