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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8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姜子杰与柯杰飞、柯杰俊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子杰,柯杰飞,柯杰俊,黄焱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831-1号申请执行人姜子杰。被执行人柯杰飞。被执行人柯杰俊。被执行人黄焱盛。申请执行人姜子杰与被执行人柯杰飞、柯杰俊、黄焱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未结标的额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8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风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