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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耀蔚与张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祥,刘耀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耀蔚。上诉人张国祥因与被上诉人刘耀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的书面催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