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格瑞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闸北区龙馨嘉园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8民初1270号原告上海格瑞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衍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闸北区龙馨嘉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代表人刘源文,该委员会负责人。代表人周光明,该委员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格瑞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龙馨嘉园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无��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格瑞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昌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