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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智育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文斌,刘智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翟文斌,男,被执行人刘智育,男,申请执行人翟文斌依据本院作出的(2004)兴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智育合伙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4824.5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智育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任桂兰名下登记的刘智育与任桂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