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裁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郝正民与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正民,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裁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郝正民。被执行人刘国强。申请执行人郝正民与被执行人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津0114执裁字第59号。在执行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机关、公安部门,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居住住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表示对此案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裁字第5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