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刑初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邱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刑初字第418-1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农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邱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邱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于2015年12月7日以其是本案的受害人要求被告人邱某某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1月21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向本院出具报告,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杨正彪人民陪审员  余崇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