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特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某甲、叶某乙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核对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特字第69号申请人叶某甲。申请人叶某乙。申请人叶某丙。申请人叶某丁。上述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叶德明,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要求宣告林李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诉称,林李凤,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博白县东平镇石角村大石铺队008号,系申请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之母。林李凤于2011年8月20日离家出走,虽经亲属多方寻找,但至今全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宣告林李凤失踪。经查,林李凤,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博白县东平镇石角村大石铺队008号,系申请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之母。于2011年8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林李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林李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林李凤自2011年8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音讯,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作为��李凤之子女,申请宣告林李凤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林李凤为失踪人;二、指定叶德明为失踪人林李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华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文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