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刑二监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朱昱舟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二监字第00077号朱昱舟:你为朱俊合同诈骗一案,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朱俊从你处骗取的220万元被王某甲、王某乙以清偿债务名义瓜分,该二人并非善意第三人,属于恶意取得,应予追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王某甲、王某乙与朱俊之间确实存在正当债务,朱俊指示你把预付货款220万元打到王某甲的民生银行卡上,现无证据证明王某甲、王某乙与朱俊恶意串通骗取该笔款项,最终的责任应当由朱俊来承担,此款非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予追缴的范围,不应该向王某甲、王某乙追缴。故你此项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