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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鞍山鲁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鲁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鞍山泉鑫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11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340号。法定代表人:杨庆合,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鞍山鲁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笔管堡村。法定代表人:王兵,系董事长。被执行人:鞍山泉鑫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笔管堡村93055部队院内。法定代表人:姜丽波,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辽0311执字第14号一案中,因申请人鞍山市千山区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鲁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鞍山泉鑫商砼有限公司正在商谈和解事宜,故申请本院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民三初字第01909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审判员 : 李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