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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字第77号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孙某某,女,1993年3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