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字第77号原告:刘某某,男,1993年9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孙某某,女,1993年3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