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元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昭成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贵州天元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执7号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范韬,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68********。被执行人贵州天元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金翠湾*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付昭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7********。被执行人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龙塘街*号。法定代表人付昭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7********。被执行人付昭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7********。本院执行的(2016)黔执7号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天元隆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鑫盛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昭成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圆执字第0230号执行证书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晓莉审 判 员  杨飞雁代理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