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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罪犯庄胜民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庄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假 释 决 定 书(2016)皖01刑更957号罪犯庄胜民,男,汉族,1979年1月1日生,初中文化,山东省东平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上海市宝山区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胜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本院于2014年01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提讯罪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罪犯庄胜民因犯诈骗被判处刑罚,无证据证实其对违法所得有退赔行为。执行机关提供证实罪犯庄胜民确有悔改表现及假释后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充分,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庄胜民不予以假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