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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0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秀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作力,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军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滨功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作力与被上诉人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1元,退还上诉人天津新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纪申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滕光鑫速 录 员  苏 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