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彬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15号罪犯王彬,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晋刑初字第1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3384元。宣判后因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榕刑执字第45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又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67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1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彬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