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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石银芳、石玲妹等与向正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银芳,石玲妹,石金芳,向正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2284号原告:石银芳,系沈香金之子。原告:石玲妹,系沈香金之女。原告:石金芳,系沈香金之子。被告:向正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39号1302室。本院审理原告石银芳、石玲妹、石金芳与被告向正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银芳、石玲妹、石金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1032元(原告预缴),由原告石银芳、石玲妹、石金芳负担。审判员  顾一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