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瞿世荣与黄鱼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瞿世荣,黄鱼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瞿世荣。委托代理人李宪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鱼池,曾用名黄辉。委托代理人张振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光明,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瞿世荣因与被上诉人黄鱼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瞿世荣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瞿世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瞿世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瞿世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海林审判员 朱利安审判员 李美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