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被申请人于晓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于晓军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1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宏伟,系行长。被申请人于晓军,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扶余市三井子镇二井子村的房屋及院落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晓军所有的位于扶余市三井子镇二井子村的房屋及院落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瑞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