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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永斌与申章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斌,申章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26民初81号原告王永斌(又用名王永兵),农民。被告申章明,农民。原告王永斌诉被告申章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礼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斌、被告申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斌诉称,2006年3月30日,经保康县××里川村委会调解,我与被告申章明达成调解,约定从2006年开始将我经营管理的5.5亩山林由我领取3.5亩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被告申章明领取2亩山林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被告申章明将退耕还林的补助款的存折领取后,将5.5亩的补助款全部取走。2006年至2014年,我应得的补助款为6142.50元。后我多次要求被告申章明返还无果。现要求被告申章明返还我应得的退耕还林补助款6142.50元。原告王永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保康县××里川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王永兵、申章明退耕还林面积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一份,拟证明2006年3月30日,经保康县××里川村民委员会调解,原告王永斌经营管理的5.5亩林地由被告申章明领取2亩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原告王永斌领取3.5亩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实。证据2、保康县××里川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经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申章明在该村财务将退耕还林的存折拿走,负责结算的事实。证据3、湖北农村商业银行保康支行账号为81×××43的账户交易明细一份,拟证明从2006年1月13日至2015年3月20日被告申章明共取走退耕还林补助款11090元的事实。被告申章明辩称,不同意原告王永斌诉讼请求。1、原告王永斌种的树未成活,我经村里同意在其5.5亩的地里种树,是我买的树苗,支出了费用。2、退耕还林的存折是村里发给我的。被告申章明对其辩称理由未向本院举证。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王永斌提交的证据1、2、3,被告申章明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王永斌在保康县××里川村退耕还林时在其承包的5.5亩耕地种植香椿树,部分未能成活。原告王永斌移居房县将房屋出售给被告申章明,后经保康县××里川村民委员会同意,被告申章明在原告王永斌承包的5.5亩耕地内补种了部分杜仲树,形成山林。2006年3月30日,经保康县××里川村民委员会调解,原告王永斌与被告申章明为退耕还林补偿款达成调解,约定自2006年起将原告王永斌承包经营的5.5亩山林(原为耕地),由原告王永斌领取3.5亩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被告申章明领取2亩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相关部门按国家政策将退耕还林的补助款按年存入原告王永斌在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81×××43的存折。因被告申章明在保康县××里川村民委员会财务领取了原告王永斌的存折,并逐年将存折上的退耕还林补助款11090元领取,后仅返还原告王永斌1500元。下余部分原告王永斌多次要求被告申章明返还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该村委会达成有财产分割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被告申章明按照分配比例返还原告王永斌退耕还林补助款7057.27元(11090元×3.5亩/5.5亩)。对于原告王永斌要求被告申章明支付交通费1800元、住宿费800元、误工费3000元的诉讼主张,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申章明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申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王永斌退耕还林补助款5557.27元(已扣减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申章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交给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礼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