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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朱延飞与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延飞,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00号原告:朱延飞,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玮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飞诉被告安徽鑫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延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延飞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文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