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576号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锦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福根,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席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世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