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终字第0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永强与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永强,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2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洪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马峰,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强。委托代理人赵新建。原审被告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光璞、王小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强、原审被告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建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代理审判员  万红英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 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