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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慧与孙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孙国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408号原告李慧,女,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国昌,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诉被告孙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