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慧与孙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孙国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408号原告李慧,女,汉族,1987年11月1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孙国昌,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生,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诉被告孙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