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陶富琴与广州琪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初33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富琴,广州琪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335号原告:陶富琴,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郧西县。被告:广州琪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毛四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富琴诉被告广州琪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富琴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富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富琴撤回对被告广州琪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788元,由原告陶富琴负担。审判员 曹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锦雄 来源:百度“”